吴冠希是否与奥神俱乐部解约是此次球员转会纠纷的重点,格外受关注。针对这一关键问题,奥神俱乐部对整个过程进行了清晰的说明:
2014年8月15日,北京奥神收到吴冠希委托的上海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德全、张逸飞发来的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律师函。
2014年8月22日,北京信诺律师事务所代表奥神公司向吴冠希委托的上海巨成律师事务所黄德全律师、张逸飞律师发出律师函,鉴于双方法律关系不同,律师明确驳回吴冠希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诉求,并告知吴冠希已于2014年8月13日调入北京首钢。
上述律师函内容显示北京奥神职业篮球俱乐部,吴冠希确实向奥神俱乐部提出过解约申请,但奥神队拒绝了,并表示将他转会至北京首钢队,而这件事发生在吴冠希提出解约的两天前。
附件为奥神律师函全文
致:中国篮球协会
我们北京市信诺律师事务所受北京奥神职业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奥神)的委托,针对上海东方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方)发布的关于北京奥神签约球员吴冠希转会的相关声明,发表如下意见:
根据现有的书面材料,可以证实下列事实:
1、2008年7月13日,北京奥神与吴冠希签订了《职业篮球运动员合同》和《运动员商务及经纪合同》。吴冠希为北京奥神签约球员,北京奥神培养吴冠希已达6年,由于吴冠希个人原因,双方的权利义务尚未完全履行。
2、2013年,上海东方与北京奥神就吴冠希的短期转会签署了《北京奥神职业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方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男子篮球运动员转会协议》,约定转会期限为一年。吴冠希代表上海东方参加了2013赛季联赛。上海东方短期租借吴冠希并支付转会费的事实足以证明上海东方认可北京奥神具有转会该球员的合法资格。
3、2014年4月,吴冠希结束与上海东方的短期租约后北京奥神职业篮球俱乐部,受国家体育总局篮球中心邀请,参加男篮的集训选拔工作。其间,北京奥神与北京首钢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首钢)就吴冠希等6名球员的转会进行谈判。吴冠希向北京奥神表达了希望转会到上海东方打球的愿望。在北京奥神与北京首钢就转会进行谈判期间,吴冠希不请假前往美国,拒绝接听北京奥神的电话,也不回复北京奥神的短信。
4、2014年8月13日,北京奥神在与吴冠希签订的合同基础上,签署了《北京奥神职业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钢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男子篮球运动员永久转会协议》。协议约定,北京奥神将吴冠希等6名运动员永久转会至北京首钢。由于北京奥神和北京首钢均无法联系吴冠希,其余5名球员已成为中国篮协注册俱乐部北京首钢的正式球员。
5、2014年8月15日,北京奥神公司收到吴冠希委托的上海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德全、张逸飞发来的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律师函。
6、2014年8月22日,本律师代表北京奥神向吴冠希委托的上海巨成律师事务所黄德全、张逸飞律师发出律师函,鉴于双方法律关系不同,明确驳回吴冠希单方面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诉求,并告知吴冠希已于2014年8月13日调入北京首钢,要求其在收到律师函当天立即与北京首钢联系。
基于上述事实,我们提出以下三点评论
1、吴冠希与北京奥神签订的两份合同(《职业篮球运动员合同》和《运动员商务及代理合同》)表明,吴冠希与北京奥神之间既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北京奥神职业篮球俱乐部,又存在商业代理关系。吴冠希为任何俱乐部效力都是商业行为,必须经过北京奥神的同意。吴冠希作为与北京奥神存在法律关系的一方,并非自由球员。吴冠希的合同权利全部在北京奥神,不属于其他任何地方。
2、北京奥神与北京首钢关于吴冠希等6名球员的转会协议,是依据北京奥神与球员签订的两份合同(《职业篮球运动员合同》和《运动员商务及经纪合同》),以及中国篮协关于球员转会的相关规定而制定的,既有合同依据,也有法律依据。另外5名球员目前已正式转会并注册到北京首钢。
3、上海东方与北京奥神于2013年就吴冠希短期租借一事签署的《北京奥神职业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方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男子篮球球员转会协议》以及其后的实际履行情况足以证明上海东方从未质疑过北京奥神以转会球员身份转让吴冠希的合法性。
4、中国篮协在充分了解上述事实的基础上,对吴冠希未按时按规定办理注册资格一事作出“争议裁定”,尊重法律和事实的公正原则。
北京市信诺律师事务所
杜小军 律师
2014 年 11 月 5 日
本文标签: 北京奥神篮球队 北京奥神男篮 北京奥神俱乐部球员